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第五章)– 轉貼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 第五章﹕西藏自古獨立嗎﹖
達賴喇嘛1987 年9月21日在美國國會人權委員會演講他的“五點和平計劃”時說﹕“自從西藏帝王在一千多年前統一西藏後﹐我們的國家就一直保持獨立﹐直到本世紀中葉。(1)”1988年6月15日他在斯特拉斯堡對歐洲議會演講時又說﹕“我們兩千多年的歷史一直是獨立的歷史。自從公元前127年立國以來﹐我們藏人從來沒有把我們的主權讓給任何一個外國。(2)”這話完全不合史實﹐而且自相矛盾。前者說西藏獨立只保持到本世紀中葉(指1951年中共進藏)﹐後者卻說“我們藏人從來沒有把我們的主權讓給任何一個外國”。如果他把中國算作“外國”﹐那麼達賴喇嘛在1951年10月24日致毛澤東的電報已經“讓”了﹐電報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權代表噶倫阿沛等五人﹐於4 月底抵達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權代表進行和談﹐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於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十七條協議》— -引者)。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衛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謹電奉聞。
西藏地方政府達賴喇嘛
公曆1951年10月24日
藏歷鐵兔年8月24日呈(3)
如果達賴喇嘛認為中國是他的祖國﹐又與他說的西藏自古以來是個獨立國家相矛盾。讓我們來看看歷史。
_ 1﹑關於“公主神話”的神話
在中國唐朝﹐西藏的確是個獨立國家。對此中共從來沒有異議﹐中共最權威的有關文件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白皮書《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1992 年9月21日)說﹕“唐朝﹐藏漢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親誼關係﹐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聯係﹐為最終建立統一的國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礎。”達賴喇嘛領導的“西藏流亡政府”為反駮白皮書而出版的《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4)承認﹕“由於迎娶尼泊爾和中國的公主對佛教在西藏的傳播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接著引用了上面引用的白皮書中的那段話﹐然後說﹕“中國的上述說法與藏中兩國的史料中都認為西藏和中國是兩個不同的強國之記載是相互矛盾的。”我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矛盾﹐那段話並未否認當時西藏是個獨立國家。這種“雞蛋裡挑骨頭”的論戰方法實在令人不敢恭維。誠然﹐這段話迴避了唐朝和吐蕃王朝(當時西藏王朝名)之間的征戰﹐但並沒有像《天葬》說的那樣編造“公主神話”﹐“似乎中國把公主嫁到哪﹐哪就從此屬於中國了”﹔也沒有“過分誇大文成公主對西藏的重要性”﹐“似乎是因為文成公主進藏才使西藏有了文明﹐包括醫療知識﹑技術工藝﹑烹調知識﹑蔬菜種子﹐甚至西藏的佛教都是文成公主帶去的。就算這中間有若干真實﹐然而過分強調﹐就成了一種民族自大的傾向﹐似乎只要漢民族嫁出去一個女兒﹐就能改變另一個民族的文明和歷史﹐並且成為兩個民族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根據。事實已經證明這不過是一廂情願的神話”(5)。王力雄為了劃清和中共的界線﹐編造了一個有關“公主神話”的神話。
白皮書說唐朝時﹐漢藏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聯係﹐這話既無“民族自大”﹐也非信口雌黃﹐而是有事實根據的。唐朝宮廷愛打馬球﹐據說馬球就是藏人發明的。唐時西藏建造的大昭寺和桑鳶寺都有濃厚的漢式建築風格。眾所週知﹐偉大的古老建築是民族精神的形象體現。任何人只要看一眼藏人自己建造的布達拉宮 ﹑大昭寺與色拉寺的仿漢式金頂(大屋頂)﹐就會相信藏文化深受漢文化的影響。從敦煌石窟中發現的大量唐代藏文譯經有不少是當時從漢文譯過去的﹐此外還有漢文經典《論語》﹑《禮記》﹑《戰國策》的藏譯本(6)。如果說廟堂建築和經典文獻屬於精英文化﹐那麼通俗文化如十二生肖本是漢人的風俗﹐藏人也有同樣的十二生肖﹐流亡藏人甚至因為達賴喇嘛屬豬而不吃豬肉﹐可見藏族也接受了漢族的風俗(7)。
_ 2、元朝不是中國嗎﹖
關於蒙古人征服西藏和元朝把西藏納入自己版圖的史實﹐有大量史料為證﹐許多書籍作過論述﹐支持西藏獨立的西方人和達賴喇嘛也無法否認﹐於是想出兩條遁詞來否認西藏屬於元代中國。一是“供施關係”。荷蘭律師范普拉赫(Van Praag, Michael C. Van Walt)在《西藏的地位》(8)裡說元朝皇帝與西藏喇嘛之間的關係不是政治上的上下級關係﹐而是施主(皇帝)和被施者(喇嘛)之間的關係﹐並把它比附為羅馬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之間的關係。《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也說﹕ “世俗的皇帝和宗教的上師喇嘛各是政教兩方面的最高領袖。是雙方以平等﹑相互依賴﹑相互尊重﹑相互崇信為基礎的。喇嘛掌握西藏的政權是依恃施主的幫助。蒙古皇帝掌握政權並實施統治的合法性則承蒙於喇嘛的支持。”真是笑話。西藏喇嘛受封治理西藏固然依恃於元朝皇帝﹐元帝統治中國怎麼會由西藏喇嘛來提供合法性 ﹖漢族不信喇嘛教﹐宋朝也不是西藏的屬國﹐忽比烈滅宋靠的是蒙古鐵騎而非喇嘛教。那時代強者為王﹐又沒有國際法和聯合國﹐武力就是合法性。就是西藏喇嘛也是因為害怕蒙古鐵騎而歸降的(這個“降”字是當時西藏的宗教領袖薩班在致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呼籲他們歸附蒙古的公開信中自己使用的)。
無庸諱言﹐當時元帝與西藏大喇嘛之間確實存在施供關係﹐即由元帝賜錢給西藏﹐由西藏大喇嘛充當元帝的“國師”和宗教導師。然而在政教不分的古代﹐宗教的外衣下面往往隱藏¨政治的內容。當人們用現代政治學的概念去分析古代時﹐故意無視這種宗教背後的政治內容﹐不能不說是別有用心﹐在學術上也是不嚴肅的。在皇權至高無上的古代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元代帝師地位雖高﹐卻是皇帝封的﹔而不是相反﹐由帝師給皇帝加冕﹐授予合法性﹐如中世紀的羅馬教皇與歐洲君王那樣。忽必烈給西藏的詔書說﹕“朕為教法及僧眾之主。(9)”帝師向西藏下達的法旨都要以 “奉皇帝聖旨”或“皇帝聖旨裡”開頭(10)。正如意大利學者杜齊(G. Tucci)指出的那樣﹕“實際不是像西藏文獻要我們相信的那樣﹐一個給予八思巴(首任帝師—-引者)的真正的供養﹐無寧是為了皇帝而特設的對西藏名義上的代理總督權。一句話﹐主持們(帝師﹑薩迦寺的住持)並不是國王或王公﹐而是官員﹐每次都須經過皇帝下詔頒賜印信加以任命的官員”﹐“藏人所說的供養 ﹐實際上不過是封給一個職務罷了”(11)。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教授李毓澍則說﹕“元朝建立後﹐曾經三次在西藏調查戶口﹐劃分十三萬戶。雖然名義上﹐西藏歸帝師領宣政院直接管轄﹐但實際上這十三萬戶上有三個元帥府﹐受被封為鎮西王的奧魯赤(忽必烈之子—-引者)控制﹐西藏是奧魯赤的採邑﹐所有賦稅﹑徭役由鎮西王支配﹐王府的命令在西藏最有權威。所以元朝西藏並沒有八思巴的政教合一。(12)”
范普拉赫無法否認西藏屬於元朝﹐於是又想出第二個遁詞。他說只有漢族皇帝統治的國家才算中國﹐元朝和清朝都不是中國。《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也說 ﹕“即便是蒙古的勢力曾進入西藏﹐那麼﹐在蒙古民族和其合法代表自由的蒙古國還依然存在的情況下﹐中國卻聲稱擁有繼承蒙古勢力達及範圍之主權的說法豈非霸道行徑 ﹖”美國學者司馬晉(James D, Seymouyr)也說﹕“不論蒙古人或滿族人都不是中國人(13)。”董尼德也說﹕“把蒙古人說成是中國人﹐本身就是很虛假奇怪的事。(14)”
這種把國家與民族混為一談的觀點﹐在國際法上是十分荒謬的。假如有人在美國聲稱﹕美國的愛爾蘭﹑猶太﹑西班牙﹑非洲﹑亞洲裔公民和愛斯基摩人﹑印第安人﹑夏威夷土著波里尼西亞人等都不是美國人﹐只有盎格魯– -撒克遜裔才是美國人﹐他一定會遇到麻煩﹐甚至被斥為種族主義者。中國像美國一樣﹐也是個多民族國家﹐有56個民族﹐為什么漢族以外的民族就不算中國人呢 ﹖蒙古國(外蒙古)政府只能代表外蒙古人﹐不能代表人口比外蒙古多幾倍的內蒙古人。就像德國政府只能代表德國的德意志人﹐不能代表瑞士的德意志人一樣﹐哪怕德國的德意志人遠比瑞士的德意志人多。何況外蒙古獨立本是斯大林陰謀的產物﹐毛澤東在建政初為了乞求斯大林的保護和援助﹐出賣中國利益﹐承認外蒙古獨立 ﹐這是兩個共產魔頭之間的骯髒交易。借口元朝和清朝的皇帝是中國的少數民族而否認他們的皇朝是中國的皇朝﹐就像借口葉卡捷林娜女皇是德國人﹑肯尼迪是愛爾蘭裔而否認他們的皇朝﹑政府是俄國﹑美國的皇朝﹑政府一樣荒謬。
《天葬》也說﹐“蒙古不是中國”﹔“其實中國那時和西藏一樣﹐同是蒙古鐵騎征服的對象。說起來還不如西藏﹐西藏尚能保持相當程度的自治﹐中國卻是徹底地亡國”﹔“蒙古民族居住在亞洲廣大區域﹐與中國完全是兩個概念。硬把蒙古對西藏的征服說成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根據﹐這種‘阿Q’式的邏輯顯得既奇怪又不誠實”﹔“與其說是元朝中國對西藏建立了主權控制﹐還不如說是蒙古與西藏聯手對中國實行了統治”(15)。
“蒙古民族”與“中國”當然完全是兩個概念﹐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元朝這個國家是不是中國﹐而非蒙古這個民族是不是中國。再說一遍﹐根據國際公法﹐民族與國家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一個民族分居幾國﹐一國內有許多民族﹐都是普遍現象。蒙古民族固然不等於中國 ﹐但也不等於元朝。元朝而外﹐還有好幾個由蒙古人統治的國家與之並存﹐如金帳﹑伊兒﹑窩闊台和察合台等四大汗國。
《天葬》也承認﹕ “在現代國際秩序建立以前﹐人類世界的狀況基本是以不同民族之間的征服和融合為主的。(16)” 例如英國是英格蘭人征服蘇格蘭人﹑威爾士人和北愛爾蘭人而建立的﹔美國是歐洲白人移民征服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和夏威夷土著波里尼西亞人而建立的﹔元朝則是蒙古人征服藏人和漢人而建立的。如果只有多數民族征服少數民族而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才算國家﹐少數民族征服多數民族而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就不算國家﹐豈非另一種形式的種族歧視﹖正因為蒙古人與西藏人聯手壓迫漢人﹐他們也就把自己的命運和漢人的糾結在一起﹐變成一個多民族國家了。
國際公法裡有個“繼承國”概念﹐例如國際公認俄羅斯為蘇聯的繼承國﹐因為蘇聯的大一半領土和一半人口在俄國境內。那麼元朝的繼承國是誰﹖是今日的外蒙古嗎﹖ 似乎不像。如前所述﹐元朝是蒙古人聯合西藏人壓迫漢人而建立的國家﹐而外蒙古只有蒙古人﹐基本上沒有藏人和漢人。即便外蒙古的蒙古人也只佔蒙古民族的小頭 ﹐僅一百多萬﹔而今日中國境內的蒙古人卻有五百多萬﹐俄國境內的蒙古人只有幾十萬。可見連蒙古人的大頭也在中國。所以外蒙古不僅沒有資格當元朝的繼承國﹐ 甚至也沒有資格代表蒙古民族。元朝的大部分人民(包括大部分蒙古人)和大部分領土既然都在中國﹐那麼很自然﹐只有中國才有資格充當元朝的繼承國。對此中國古人包括推翻元朝的明朝皇帝也是這樣認為的﹐所以《元史》成為中國“二十五史”之一。既然西藏在元朝已臣服於元朝中國﹐那也就意味¨西藏那時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要證明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實用不著追溯到元朝﹐追溯到1727年清朝向西藏派遣駐藏大臣就足夠了﹐那也比美國獨立早了半個世紀。
_ 3、明朝與主權
明朝並未直接統治西藏﹐而是採取“眾建多封﹑貢市羈縻”的辦法。由於歷史的慣性作用﹐西藏的僧俗首領都把取得中國皇帝的封賞當做向他人證明其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反之﹐明朝對不承認其權威的首領進行懲罰。例如闡化王阿格旺布死後﹐喇嘛們未經申請明朝皇帝的敕封﹐就將他的“敕文”交其子﹐違反了明朝規矩。明朝即令四川巡撫將其主持者逮捕至京﹐要斬首。後明廷諒其無知﹐改為充軍陜西(17)。《天葬》認為明代西藏來朝貢純屬佔便宜﹐因為明朝的回禮更慷慨。“把別人來佔便宜當作對主權的效忠﹐只能被視為是缺乏自知之明的表現。(18)”《天葬》用近現代國際法關於主權的定義去衡量元﹑明兩朝與西藏的關係是不恰當的﹐ 也是不公正的。
國際法學界公認﹐國家主權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博丹於1576 年(中國明朝萬歷年間)在他的六卷集巨著《國家論》中提出的(19)。而作為近代歐洲國際關係產物的近代國際法的誕生﹐是以1643年至1648年(中國清朝第三代皇帝順治年間)威斯特發里亞會議為標誌的。至於近代國際法被正式地﹑全面地介紹到中國來﹐則是1864年(中國清朝倒數第三代皇帝同治年間)的事了。那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作為同文館教習﹐經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Burlingame)鼓勵﹐把1836年出版的美國國際法學家惠頓(Henry Wheaton)的《國際法原理》譯為漢文﹐並經總理衙門大臣同意﹐在同文館館員協助下﹐出版成書﹐稱為《萬國公法》﹐獻給總理衙門”(20)。
眾所週知﹐中世紀歐洲雖然也有許多王國和公國﹐但他們並不具有近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因為他們上要受羅馬教皇的節制﹐各國君王即位須經教皇加冕才算合法。教皇派到各國的紅衣大主教的權勢可與國王相抗衡。教會在各國擁有大量土地和農奴(采邑)﹐並向所有教徒徵收“什一稅”。教會的宗教裁判所可以行使司法權。在文化教育和意識形態方面﹐教會更有絕對權威。下要受大小貴族的牽制﹐每個貴族的領地(采邑)實際上都是個獨立王國﹐貴族們擁有領地內的全部行政﹑司法﹑財政﹑軍事大權。國王無權也(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無力對大小貴族的獨立王國進行如今日的政府那樣的管理。所以用近現代國際法來衡量﹐中世紀歐洲各國根本稱不上是主權國家。當然羅馬教皇和大小貴族也算不得主權國家。他們之間的關係處在“西方式的模糊”之中。法律是現實的反映。既然中世紀歐洲不存在近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那麼當然也不會有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換言之﹐當時的人類社會還沒有進化到足以產生國家主權法的地步。因此﹐套用近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概念去衡量中世紀歐洲的國際關係就像用套現代人的婚姻道德觀念去衡量原始人的群婚制(以及今日西藏農牧民中仍然存在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父子共妻﹑母女共夫﹑叔姪共妻﹑姨甥共夫和雙夫雙妻等現象)一樣文不對題。
中國元﹑明兩朝及清朝初期和歐洲中世紀同年﹐中國漢地雖無歐洲式的教皇 ﹑教會﹑貴族﹑采邑﹐但西藏卻有﹐兩地制度格格不入。加以路途遙遠﹐交通和通訊不發達 ﹐中國皇朝與西藏的關係在那時也處在類似“西方式的模糊”之中。例如明朝冊封西藏的大小僧俗首領就很像羅馬教皇給歐洲各國君主的加冕。套用近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概念去衡量那時中國皇朝與西藏的關係也就像套用同一概念去衡量同期歐洲的教皇與國王關係一樣文不對題。中共的理論家們千方百計論證中國元朝和明朝對西藏擁有完全的主權固屬迂腐可笑﹐《天葬》承認元朝對西藏擁有主權(21)而否認明朝對西藏擁有主權更是緣木求魚。在主權法的發源地歐洲還不存在主權國家與主權概念的時代去苛求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豈非荒謬絕倫而又極不公正﹖所以我認為討論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問題﹐必須從西方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法律實踐上確實建立了國家主權概念與主權國家體系的年代談起。主權者﹐至高無上的權力也﹐ 需要教皇加冕賦予合法性並受紅衣大主教與眾貴族牽制的的國王就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教皇高於國王的權威是和歐洲中世紀同時結束的﹐一般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實行政教分離為界。雖然拿破侖1804年稱帝時還特地把羅馬教皇請到巴黎來給他加冕﹐但他從教皇手中搶過皇冠一事標誌——教皇高於國王的權威的沒落。只在那時﹐歐洲才進入了主權國家的時代。也只從那時起﹐我們才能討論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問題。
_ 4、清朝的章程
一張一馳﹐文武之道。從元朝起﹐中國對西藏的統治經歷了緊(元朝)– 鬆(明朝)–緊(清朝)–鬆(民國)–緊(中共)的循環﹐清朝比元朝更緊﹐具體表現在更加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化就是從1727年(雍正五年﹐比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加冕分別早了62年和77年)起﹐清朝向西藏派遣駐藏大臣﹐直到辛亥革命﹐歷時185年﹐從未間斷。法律化就是清廷頒佈了治理西藏的專門法律。 1750年(乾隆十五年)﹐西藏發生駐藏大臣被害事件﹔次年(比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加冕分別早了39年和54年)﹐乾隆皇帝批准了進藏善後的四川總督策楞擬定的《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1792年乾隆派大軍進藏打敗尼泊爾侵略軍﹐此役共由清朝國庫支付軍費白銀1052萬兩﹐佔當時全國稅收總數的四分之一(22)﹔次年(比法國大革命晚了4年﹐但比拿破侖加冕早了11年)﹐乾隆皇帝頒佈了由大軍統帥福康安會同達賴﹑班禪等制訂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這些制度和文件標誌清朝對西藏實行了主權管轄。
《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卻說﹕“駐藏大臣的性質在當時類似於現代的使館﹐同時又是因與眾不同的施主與被施者關係等因素而留駐的。”“善後章程是施主滿清皇帝向自己的上師達賴喇嘛提出改良建議而已。並不是類似國王向屬下發佈的命令。”歷史檔案俱在﹐讓我們來看看事實。
首先﹐“章程”兩字就是上級給下級的指令﹐而不是什麼“建議”。用宗教上的供施關係來偷換政治上的隸屬關係﹐不過是故技重演。宗教上的施主會給“自己的上師”制訂章程並派官監督後者遵行嗎﹖
1751 年的《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原來的政制作了重大調整﹐廢除了郡王制度(原由世俗貴族擔任郡王管理西藏政務)﹐正式授命七世達賴喇嘛執政(原來達賴喇嘛只是宗教領袖﹐無權治理政務)﹐並建立噶廈政府﹐設噶倫四人﹐其中僧官一人﹐俗官三人﹐受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的直接領導。噶倫集體辦公﹐處理西藏政務﹕凡遇重大事項﹐務須請示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酌定辦理﹐重要公文必需鈐用清朝賜予達賴喇嘛的印信和駐藏大臣的關防。噶倫等重要官員﹐均需經清朝任命﹐頒發敕書。從此確立了由黃教領袖達賴喇嘛在駐藏大臣監督下統治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23)。由此可見﹐“章程”就是清朝皇帝給達賴喇嘛頒佈的法律和命令﹐根本不是什麼“建議”。至於駐藏大臣﹐是與達賴喇嘛平起平坐的皇帝代表﹐范普拉赫也不得不承認﹕“駐藏大臣的權力也增加了。除了統帥衛隊和掌握郵政外﹐這些滿洲官員現在還要成為噶廈政府的顧問。儘管他們不直接干預政府的行政(這話不對﹐他們與達賴喇嘛共同領導噶廈政府—-引者)﹐但他們所起的新作用使駐藏大臣擁有廣泛的監督權﹐讓人聯想到施主的‘保護作用’﹐甚至會聯想到施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天下竟有“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的外交使節嗎﹖
1793年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24)﹕
1﹑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平等﹐共同協商處理西藏政務﹐西藏其他官員都要服從駐藏大臣。
2﹑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和西藏各大活佛的轉世靈童﹐由駐藏大臣用“金瓶掣籤”的辦法認定。
3﹑噶倫﹑代本(西藏高級軍官—-引者)出缺﹐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一起提出正﹑陪兩個名單﹐奏請皇帝選擇任命﹐其餘僧俗官員均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
4﹑西藏的對外交涉統歸駐藏大臣處理。外番寫給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信要交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噶倫不得與外番通信﹐如外番行文噶倫﹐應交駐藏大臣處理。
5﹑西藏的賦稅和政府支出﹐統歸駐藏大臣審核和安排。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收支也要報駐藏大臣審核。
6﹑建立藏軍。
7﹑鑄造貨幣。
8﹑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親屬不得參與政務。
當然﹐章程的頒佈是一回事﹐實際的執行是另一回事。《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借口九世達賴的認定未經金瓶掣籤﹐證明西藏對章程可聽可不聽。事實是﹐ 自從這個章程頒佈後﹐前後五個達賴喇嘛的轉世靈童中﹐有三個(十﹑十一﹑十二世)是經過金瓶掣籤確定的﹔有兩個(九﹑十三世)是經過清朝皇帝正式降旨批准免予掣籤而確定的(25)。章程既然是皇帝頒佈的﹐自然可由皇帝加以變通。
達賴喇嘛作為西藏政教領袖的地位既然是清朝皇帝授予的﹐自然還可以由清朝皇帝撤消。1706 年﹐以風流情歌著稱的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加措被康熙皇帝下令解押送京﹐死於途中(26)。1904年英國軍隊侵入拉薩前夕﹐十三世達賴喇嘛逃亡外蒙古﹐企圖去俄國﹐被清廷革去名號。不久恢復﹐被召進京﹐跪見慈禧太后與光緒皇帝﹐行臣子之禮。他要求今後越過駐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遭到拒絕。1910年﹐他逃亡印度投靠英國後﹐清廷又革去他的名號﹐並決定另尋達賴靈童(27)。1790年﹐乾隆皇帝諭成都將軍鄂輝進藏查辦八世達賴喇嘛兄弟商卓特巴等專擅舞弊案時說﹕“達賴喇嘛係朕所立﹐諸事如此廢弛﹐實不能仰體心……至達賴喇嘛之兄弟商卓特巴等如此舞弊殃民……非但不應袒護﹐並應痛加懲治﹐特令此數人來京﹐實為保全達賴喇嘛﹐期於藏中有益之意。(28)”這哪裡是“施主”對“上師”的行為﹐分明是主子訓奴才的作派。
對達賴喇嘛及其兄弟尚且如此﹐其他藏官更不在話下。1728 年﹐首任駐藏大臣僧格和馬喇一到西藏﹐就不顧許多藏官求情﹐將15個作亂的藏官如數正法。1844年﹐駐藏大臣琦善奏參攝政(達賴喇嘛成年前的西藏最高首領﹐同樣要報清朝皇帝批准—-引者)策墨林侵佔百姓土地﹐勒索財物﹐隱匿逃犯等罪行﹐經道光皇帝批准﹐將其剝黃充軍黑龍江。琦善還就當時的種種弊端擬定《裁禁商上積弊章程》二十八條﹐奏准施行。其中重申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非與代辦商上事務(攝政)之活佛平等﹐有事駐藏大臣對攝政以命令行之(29)。1906年﹐清朝派欽差大臣張蔭棠進藏“查辦藏務”﹐張參劾了昏庸腐敗的駐藏大臣有泰和貪黷頑梗的噶倫彭錯旺丹﹐懲治了一大批不法僧人頭目和昏庸賣國的藏﹑漢﹑滿官員﹐起用一大批愛國正直的藏﹑漢官員﹐全藏人心大快﹐交相稱讚“張大人”。然後﹐他在西藏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顯示了清朝對西藏的主權(30)。
1770 年(乾隆三十八年)﹐東印度公司的軍隊侵略不丹﹐不丹國王請求六世班禪出面調停。班禪給孟加拉總督赫斯廷寫信﹐指出不丹屬於西藏﹐要求後者退兵。赫一面撤軍﹐一面派波格爾前往日喀則﹐求見班禪。當波格爾到達不丹首都時﹐班禪分別寫信給赫斯廷和波格爾﹐阻止他們進入西藏。信中說﹕“西藏屬於中國皇帝﹐皇帝已命令我不准莫臥爾人﹑印度人﹑巴坦人或英國人進入西藏。由於扎什倫布寺與北京相距遙遠﹐無法寫信請求皇帝批准﹐因此﹐波格爾應當返回加爾各答。”後來赫斯廷又寫信給班禪﹐請求允許波格爾前往日喀則。班禪寫信給駐藏大臣和攝政﹐經商議後同意波格爾到扎什倫布寺。波到後﹐提出開放孟加拉與西藏之間的貿易﹐班禪寫信請在拉薩的攝政派代表到扎什倫布寺。攝政代表答復波說﹕“攝政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樂於做有關的一切﹐不過他同整個西藏地方都是屬於中國皇帝的。”拒絕了波的要求(31)。英國人第一次與西藏接觸﹐就從西藏當時的最高權貴那裡得知﹕西藏是中國的領土。誠然﹐由於英國的武力侵略和金錢收買﹐西藏後來出現了一個親英派﹐幹了許多賣國勾當。即便如此﹐有清一代﹐在西藏問題上﹐英國始終不得不以清朝為交涉對象﹐後文將詳述。正如戈茨坦指出的﹕“繼十八世紀最初十年 ﹐即六世和七世達賴喇嘛的動蕩年代之後﹐西藏已經隸屬於滿族統治的中國﹐這是毫無疑問的。(32)”
范普拉赫自知用“施主– 被施者”的遁詞無法否認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於是又生一計﹐他說《欽定藏內善後章程》是確立中藏關係的條約﹐“1793年的改制確立了滿藏關係的保護性質﹐ 駐藏大臣主管西藏的國際事務﹐是西藏君主與中國皇帝的中介人﹐這次滿清改革藏制的實質就是建立了典型的保護條款。”真是天下奇文。
保護關係是殖民主義時代的國際法概念﹐按照權威的《奧本海國際法》﹐“保護關係的產生是由於一個弱國依據條約把自己交給一個強國保護﹐其方法是把本國一切較為重要的國際事務交給保護國管理﹐保護國負責被保護國的國際關係。(33)”例如1881年《法國突尼斯保護條約》和1905《日本朝鮮保護條約》。清朝有關西藏的一系列章程根本不是什麼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而是清朝皇帝為了治理西藏而頒佈的法令﹐清朝和西藏之間也從未簽訂過任何雙邊條約。條約屬於外交範圍﹐而章程屬於內政範圍﹐兩者風馬牛不相干。范普拉赫之所以要如此違背法律常識地生拉橫扯﹐就是想把中國說成是西藏的“宗主國”﹐ 從而證明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而沒有主權﹐為西藏獨立製造法律依據。范普拉赫是在步英國殖民主義的後塵﹐本世紀上半葉﹐英國千方百計要中國政府(清朝和民國)簽字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始終沒有成功(後文詳述)﹐他這樣生拉橫扯﹐就能成功了嗎﹖
_ 5、是主權還是宗主權﹖
無獨有偶﹐《天葬》也認為清朝對西藏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它引用1944 年英印政府外交部長根據英國百科全書告訴中華民國駐藏辦事處長的話說﹕“對這個詞還很難下定義﹐宗主權的伸縮性很大﹐這要看中央政府對一個地方的權力貫徹到什麼程度。如果全部貫徹了﹐那就是主權﹐不然﹐就是宗主權吧。”然後說﹕“這種經驗性的結論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如果一定要用主權﹑宗主權的概念判斷清代的中藏關係﹐我同意中國那時對西藏的控制更類似宗主權﹐而缺少主權性質。”因為駐藏大臣屬員少﹑在藏時間短﹑與基層絕緣而被架空﹐清朝的章程並未得到完全執行﹐清朝未能完全控制西藏﹐西藏因而維持了實質上的獨立(34)。如果只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官去西藏控制基層社會才算主權﹐那麼這在清代由於技術原因是不可能的﹐在現代由於政治原因也是不可取的。眾所週知﹐美國各州﹑市﹑鎮的長官都是本州﹑市﹑鎮人民自行選舉的﹐毋需美國總統批准﹐總統也無權任免。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美國的中央政府對五十個州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呢﹖在俄國﹑烏克蘭﹑西班牙內部﹐還有許多自治國﹐如俄國的布里亞特共和國﹑卡梅共和國 ﹑韃靼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等﹐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共和國﹐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國。莫非俄﹑烏﹑西三國對這些自治國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
國家主權的核心是國防﹑外交大權﹐美﹑俄﹑烏﹑西等國的中央政府雖然不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國的人事權﹐卻掌握各州或各自治國的國防﹑外交大權﹐所以擁有對各州或各自治國的主權。清朝基本上掌握了西藏的國防﹑外交大權﹐還在某種程度上掌握了西藏的人事大權﹐所以擁有對西藏的主權。至於這些大權由於英國殖民主義侵略而不時打折扣(下文詳述)﹐並不影響清朝的主權﹐否則就變成侵略有理﹑強者為王了﹐那麼世上還有什麼公理可言﹖
宗主權是西方殖民主義時代的產物﹐今天的國際公法已經廢棄不用。正如上述老殖民主義者﹑英印政府的外交部長承認的那樣﹐宗主權的定義十分模糊。美國《布萊克法學詞典》對宗主權(suzerain/ty)的定義是﹕“這是一個用以描述強國與屬國之間關係的術語﹐非常含糊﹐沒有明確的定義。(35)”美國《韋伯新國際詞典》的定義是﹕“宗主國在各種程度上控制附屬國的外交﹐但允許後者自理內政。(36)”《美國遺產學院詞典》的定義是﹕“一個國家控制另一個國家的外交﹐但允許後者自理內政。(37)”《美國政府與政治詞典》乾脆沒有“宗主權”和“宗主國”的條目﹐卻有“自治”(autonomy)的條目 ﹕“少於完全獨立﹐一個大的主權國家內部某一地區擁有某種程度的管理內政的權力。(38)”以上三個宗主權定義﹐第一個等於沒有定義﹐第二﹑三個大同小異 ﹐即范普拉赫所說的“保護關係”。然而清朝不僅僅控制了西藏的外交﹐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西藏的內政﹐有以下史實為證。
1705年﹐康熙皇帝下令將不守佛規的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加措解押進京﹐後者次年死於途中。如此嚴厲地處置西藏頭號宗教領袖﹐足見清朝對西藏的內政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1719年與1720年﹐清朝兩次派兵進藏﹐征剿從新疆伊犁侵入西藏的準噶爾蒙古部﹐把西藏從準軍的蹂躪下解救出來(由於清軍擊敗準軍主力﹐頗羅鼐得以奪佔拉薩)。清軍進入拉薩後﹐嚴懲了準軍立的第司(當時西藏最高首領—-引者)達孜巴。
1727年﹐西藏又發生首席噶倫阿爾布巴作亂之事。次年﹐清朝派大軍進藏﹐處死阿爾布巴﹐任命頗羅鼐為郡王﹐總管西藏政務。
1750年﹐西藏發生駐藏大臣誘殺郡王珠墨那杰﹑二大臣又被珠的餘黨殺害的事。次年﹐清朝派員進藏善後﹐並頒佈了前述《西藏善後章程》﹐廢除郡王制﹐把原屬郡王的政治權力交給七世達賴喇嘛﹐正式確立了由達賴喇嘛在駐藏大臣監督下執政的政教合一制。
1792 年﹐乾隆皇帝派大軍進藏驅逐尼泊爾侵略軍。次年﹐乾隆頒佈了前述《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又對西藏的內政作了重大改革﹐再次規定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治理西藏。其後西藏的五個達賴喇嘛﹐有三個是按照章程規定的“金瓶掣籤”認定的﹐有兩個是由清朝皇帝批准免予掣籤的。西藏的最高政教領袖都要按清朝皇帝的旨意產生﹐又可以由清朝皇帝革去名號(1904年﹑1910年兩次革去十三世達賴喇嘛)再次證明了清朝皇帝對西藏內政的至高無上的權威。
1844年﹐道光皇帝將西藏攝政策墨林剝黃充軍黑龍江﹐頒佈《裁禁商上積弊章程》。
1894年﹐十九歲的十三世達賴喇嘛奉光緒皇帝令親政。他當時年輕氣盛﹐渴望有所作為﹐向理藩院與總理衙門請示了十個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1﹑ 達賴喇嘛認為1888年第一次抗英戰爭中藏軍之所以屢戰屢敗﹐是因為駐藏大臣一再嚴飭不可用兵﹐致使軍心懈怠。而昇泰(當時的駐藏大臣—-引者)議和 ﹐又一味妥協示弱﹐致使英國人恣意專橫。總理衙門則認為藏人以弱亂強﹐漫無軍紀﹐勢不能支。朝廷權衡利害﹐煞費苦心議和撤軍。事後達賴喇嘛不知自強﹐反稱議和使藏軍懈怠﹐阻撓勝算﹐事非屬實。
2﹑達賴喇嘛認為錫金應歸藏屬。總理衙門認為﹐錫金在咸豐年間已立約附英﹐英國在此設官﹑開墾﹑修路﹑造橋之初﹐藏人並未力爭﹐今欲收回舊屬﹐徒費口舌而已。
3﹑達賴喇嘛希望阻止印茶入藏。總理衙門答﹕當初議定俟百貨免稅銷藏五年後﹐方准印茶入藏﹐就是為了抑制印茶。如今期限已到﹐自應依約行事。
4﹑達賴喇嘛指控駐藏大臣移用藏款。傳聞朝廷撥賞西藏庫銀40萬兩﹐修築藏印戰爭中破損之寺廟﹐但藏方所領銀兩與原數不符。理藩院駁道﹕前駐藏大臣昇泰任內﹐先後撥款12萬多﹐修築靖西內外關卡城垣及各衙署房屋等﹐皆有冊可稽﹐並無撥款40萬兩之事。
5﹑達賴喇嘛奏報不丹位於藏印交界﹐原與西藏結好﹐請賞給不丹國王爵銜﹐以慰其心。尼泊爾毗連藏地﹐與西藏訂有盟約﹐現該國國王﹐兄弟不和﹐弟已附英﹐請降旨施恩勸勉。總理衙門同意此議﹐但如何羈縻不丹與尼泊爾﹐應飭令駐藏大臣查明辦理。
6﹑達賴喇嘛控訴英人越境通商不納稅﹐又假冒委員索取稅收。總理衙門辯稱﹐按通商章程規定﹐英人可以自由往返貿易。
7﹑ 達賴喇嘛申訴﹕亞東分界通商後﹐昇泰通告全藏﹐英國所販雜貨﹐如係藏內應用之物﹐即准買賣﹐否則停止互市。現在英商所販之品﹐多是槍﹑刀﹑火藥﹑煙酒﹐與藏人民生不合﹐如今又要求印茶銷藏。川茶本有大利﹐原茶稅交庫﹐地稅交藏﹐如讓印茶入藏﹐必打擊川茶﹐且於稅收多所窒礙﹐應一並禁止。總理衙門答﹕印茶入藏是英人力爭之款﹐約中規定開埠後五年印茶始准銷藏﹐就是為了保護川茶。
8﹑ 達賴喇嘛懇請清廷將亞東稅收賞給西藏﹐以濟軍糧﹐並請施恩將駐藏大臣直轄的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歸西藏管轄。理藩院駁道﹕近年來西藏添兵設防﹐用款支絀 ﹐雖是實情﹐但達賴喇嘛席有全藏﹐於務本為農﹑通商惠工等一切生財致富之道﹐概不講求﹐乃致貧弱不振。如今又欲兼轄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均為藏北蒙古族部落—-引者)﹐以為附益﹐真是不識大體。查三十九族及喀拉烏蘇八旗歸駐藏大臣管轄﹐是清廷控馭邊陲的部署﹐用意甚遠﹐不可輕易更張。
9﹑ 達賴喇嘛又指出﹐西藏兵源充足﹐但器械不足﹐想要製造﹐又無工匠﹐希清廷賞賜大小槍械火藥鉛丸等﹐或派匠赴藏製造。總理衙門答﹕整軍經武﹐必資利器。藏人欲圖自強﹐講求器械製造﹐原所應為。然必俟勘界通商各事辦有端緒後﹐由駐藏大臣察度情形﹐奏明核辦。若遽設更張﹐恐於界務諸事﹐轉多妨礙。
10﹑達賴喇嘛指控駐藏大臣罔顧西藏情勢﹐要求今後遇有緊要事件﹐准由達賴喇嘛直接奏報理藩院處理﹐並請旨另賞印信。又駐藏大臣處事不公﹐則請朝廷另派京員來藏會辦。理藩院答﹕一切照舊辦理﹐勿庸異議(39)。
以上各條涉及西藏的外交內政軍事經濟各方面﹐從中雖可看出清廷對英國的軟弱態度(也有不得已的苦衷﹐當時英強清弱﹐不讓步不行)﹐卻也證明了﹕清朝對西藏確有主權﹐達賴喇嘛雖然不滿﹐卻只能請示清廷﹐無法擅自行動。而清廷的答復大都要駐藏大臣辦理。
1908年﹐十三世達賴喇嘛覲見慈禧太后﹑光緒皇帝時﹐不僅下跪﹐而且幾次請求今後有事可越過駐藏大臣直接向皇帝上奏﹐可見至清朝滅亡前夕﹐他仍承認並拜服清朝對西藏的統治權威。
1906年﹐清朝派欽差大臣張蔭棠進藏﹐大刀闊斧推行“新政”﹐下文詳述。
以上事實說明﹐清朝對西藏的政治制度和最高領袖都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作了有力的﹑積極的管理。清朝對西藏擁有主權﹐還有什麼疑問嗎﹖
至於《天葬》下大力證明駐藏大臣被架空﹐西藏當局陽奉陰違等事﹐那是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有的。整個民國時代﹐各省軍閥都在陽奉陰違中央政府﹔今天中國的各省當局也在陽奉陰違中央政府﹐我們能說那時和今天的中央政府對各省只有宗主權沒有主權嗎﹖西藏那時的自主權再大﹐也未超過美﹑俄﹑烏﹑西的各州和各自治國。如前所述﹐那些國家的中央政府對於各州和各自治國的人事可是連過問都無權過問的呀。根據《奧本海國際法》﹐像美國﹑俄國﹑德國﹑印度這樣的聯邦國家 “是若干主權國家的聯合體”﹐“聯邦國家被認為是與它的成員國一起存在的一個真實的國家”﹐“一個聯邦國家在一切方面是各成員國的對外代表﹐以致於在國際關係上﹐各成員國完全不出面。這就是美國的情形﹐所有模仿美國憲法的美洲各聯邦國家憲法﹐也是這樣。在這裡﹐各成員國也是主權者﹐不過這種主權只限於內部事務”(40)。這裡的論述與前述《天葬》所引的“英國百科全書”對主權與宗主權的定義明顯矛盾。“英國百科全書”說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權力“如果全部貫徹了﹐那就是主權﹐不然﹐就是宗主權”。而根據前引美國詞典對宗主權的定義﹐宗主權就是一國管理另一國的外交而不管其內政。《奧本海國際法》卻說﹐美國的中央政府(聯邦政府)雖然只管各州的外交而不管各州的內政﹑各州在內政上仍是主權國家﹐這中央政府依然是一個“真實的國家”即主權國家(世上還沒有人對此表示異議)。為什么不說美國對各州或某州只有宗主權而沒有主權呢﹖
《天葬》說﹕“至今這麼多中立史學家都認為中國在本世紀五十年代以前對西藏僅擁有宗主權﹐根源就在於上述章程(指《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引者)在西藏遠非全部兌現﹐大部分時間僅停留於名義而已。美國卻相反﹐雖然其佔領夏威夷的時間不長﹐但是它對夏威夷實施了充分的權力﹐它對夏威夷的主權就從無到有﹐並且從有爭議再到沒爭議。”(41)我不知道這裡所謂的“充分的權力”指的是什麼。如果是像《天葬》所苛求於清朝的那樣﹐是派官去控制夏威夷的基層社會﹐那麼根據美國憲法﹐夏威夷的所有官員(從州長到鎮長)都是由當地人民選舉的﹐美國聯邦(中央)政府無權派遣一個官員去夏威夷﹐也無權撤換一個夏威夷官員。美國聯邦政府雖然派有代表常駐各州(包括夏威夷)﹐但他們無權干涉各州的人事與內政﹐其權力遠遠不如“被架空”的駐藏大臣。如果以美國聯邦政府對夏威夷內政的權力為“充分的權力”的標準﹐那麼清朝最衰落時期對西藏內政的權力都比美國聯邦政府對夏威夷內政的權力充分百倍。
更何況﹐那些國家的許多州和自治國或少數民族地區正在鬧獨立﹐例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和夏威夷﹐俄國的車臣﹑印古什﹑韃靼﹐烏克蘭的克里米亞﹐西班牙的巴斯克﹐ 還有英國的北愛爾蘭﹑蘇格蘭﹐法國的科西嘉﹑布列塔尼﹐加拿大的魁北克﹐印度的克什米爾﹑錫克﹐斯里蘭卡的泰米爾﹐格魯吉亞的阿布哈茲﹐南斯拉夫的科索沃 ﹐土耳其的庫爾德等﹐有些鬧得比清代的西藏還要兇﹐如北愛爾蘭﹑車臣﹑克什米爾﹑巴斯克﹑泰米爾﹑阿布哈茲﹑科索沃﹑庫爾德等都在搞恐怖活動或打內戰﹐為什么國際社會依然承認那些國家對那些地區擁有主權而非宗主權﹐唯獨在清朝與西藏的關係上如此苛刻﹖這樣做公平嗎﹖
《天葬》還提到中國與西藏的“東方式的模糊關係”﹐“以‘藩屬’方式治邊”(42)。中國歷史上確有“外藩”之說。清朝時﹐“中國朝貢之邦有定期者六﹕朝鮮﹑琉球﹑越南﹑緬甸﹑暹羅﹑南掌。朝鮮﹑琉球最恭順﹐越南次之。其餘三國不過是羈縻勿絕而已。(43)”中國皇帝稱這些國家為“外藩”。雍正皇帝說過﹕“雲南為朕之內地” ﹐“安南為朕之外藩”(44)。這外藩有點像宗主權下的屬國﹐中國皇帝只要求他們前來朝貢﹐並向他們提供保護。其內政自理﹐中國不派官駐軍。外藩的統治者的更替﹐中國一般也不過問。但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則屬於“內藩”﹐ 又名“藩屬”。清廷設理藩院﹐專管內藩。據載有內外蒙﹑察哈爾﹑青海﹑西藏﹑新疆六地(45)。對他們要派官駐軍﹐行使主權管轄。用國際法考察﹐他們應當屬於中國領土。由此可見﹐清朝同內藩的關係並不“模糊”。
范普拉赫還說西藏當時“有權”與外國單獨簽訂條約﹐以此證明西藏是獨立國。 1904年英軍侵入拉薩後﹐確實草擬了一個不平等條約。但那時十三世達賴喇嘛已經逃走﹐清朝外務部電令駐藏大臣有泰“切勿畫押”﹐英軍頭目榮赫鵬強迫達賴喇嘛逃走前指定的攝政簽了字。英國政府馬上意識到﹐這個條約沒有清政府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英國於是向清政府施加壓力。清政府派代表唐紹儀去印度談判﹐ 唐要求英國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唐曾留學美國﹐知道主權與宗主權的區別及利害關係﹐他一再警告清朝外務部﹐不可承認對西藏只有宗主權)。英國只承認中國對西藏有宗主權﹐談判陷入僵局。1905年英國保守黨下台﹐自由黨組閣﹐ 榮赫鵬的侵略戰爭受到自由黨議員批評。沙俄不甘心英國獨吞西藏﹐還在英軍進攻江孜時就曾提出責問(46)。1906年中英在北京繼續談判﹐英國立場軟化﹐ 雙方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將1904年的《拉薩條約》作為附約。這個條約閉口不提主權﹑宗主權﹐其第二款說﹕“英國應允不佔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亦應允不准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47)”等於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清廷雖然賠償英國250萬盧比﹐開放亞東﹑江孜﹑噶大克為商埠﹐卻也挽回了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明確了西藏地方政府無權單獨與外國簽訂條約。有清一代﹐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所有有關西藏的條約從未承認宗主權之說(48)。至於 1907年《英俄協議》(49)背著中國相互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是兩個殖民主義者之間的骯髒交易﹐從未得到中國的認可。當時的沙俄政府早已崩潰﹐其繼承國蘇俄早已宣佈廢除沙俄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今日的俄國也不曾宣佈要隔世繼承沙俄簽訂的條約﹐《英俄協議》還有什麼法律效力嗎﹖
_ 6、清朝不是中國嗎﹖
范普拉赫和達賴喇嘛等無法否認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於是又重彈“清朝不是中國”的老調。《以事實證明西藏的真相》說﹕“滿清和西藏的交往與蒙古和西藏的交往一樣﹐其中與中國並無半點關係。”那麼清朝的繼承國又是誰﹖他們能從世界地圖上指出來嗎﹖
事實上﹐清朝皇帝也自稱中國人。雍正皇帝親書《大義覺迷錄》說﹕“本朝之為滿洲﹐猶中國之有籍貫。舜為東夷之人﹐文王為西夷之人﹐曾何損於聖德乎 ﹗……自古中國一統之世﹐幅員不能廣遠﹐其中有不向化者﹐則斥之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荊楚﹑獫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為夷狄可乎﹖至於漢 ﹑唐﹑宋全盛之時﹐北狄西戎世為邊患﹐從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臨天下﹐並蒙古極邊諸部落俱歸版圖﹐是中國之疆土開拓廣遠﹐乃中國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50)”
清朝雖然不以中國為國號﹐卻在許多條約裡自稱中國。如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年《中美五口貿易章程》(即《中美望廈條約》)﹑1858年《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中法天津條約》﹑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1860 年《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1890年《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等等等等﹐無一不是以“中”為國名。《中俄尼布楚條約》一開頭就稱康熙為“中國大聖皇帝”﹐條約中多次使用“中國”字樣﹐如“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為界﹐南岸屬中國﹐北岸屬俄”。其中未見“清國”或“滿洲帝國”字樣(51)。有時把“中國”和“大清”並用﹐作為同義詞。《中英南京條約》第八條稱﹕“凡係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皇帝准即釋放。(52)”1906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說﹕“案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西藏並未認為確實﹐亦未允切實遵辦……玆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53)”今日地球上根本不存在一個滿清國或滿洲國﹐滿洲的土地和人民都在中國境內﹐而且滿族都說漢語﹐都認為自己是中國人。所謂清朝不是中國論﹐無異於癡人說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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