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第二章)– 轉貼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 第二章﹕農奴和奴隸沒有人權
_ 1、“仁慈”的農奴制
關於1959 年以前西藏的社會制度﹐中共說是封建農奴制﹐達賴喇嘛一貫諱言農奴制﹐卻也不得不承認是封建制﹐然後又百般美化之。達賴喇嘛曾告訴法國記者董尼德(Pierre-Antoine Donnet)﹕“如果您從社會制度及社會上不同的層次來看的話﹐西藏是屬於封建制度。這好像是很不好的。不過﹐在事實上﹐大體而言﹐那個時期西藏群體是很祥和的﹐很快樂。中國人老是在提農奴與地主﹐實際上﹐地主與他們的僱佣之間的關係﹐說起來應該算是不錯的。時常﹐這些單純的人有一種屬於地主的感受﹐使他們對地主忠心不貳。……就是政治制度也是屬於封建制的。(1)”最近﹐有個漢族女人向達賴喇嘛質疑時﹐他不得不承認農奴制﹐但仍然說﹕“雖然舊西藏社會是落後的﹐但是絕不像中國共產黨所說的最黑暗﹑最殘酷﹑最野蠻﹐絕對不是這樣。在舊西藏社會中生長的人﹐如果你去看他們的臉﹐絕對是充滿快樂的﹑ 笑瞇瞇的。中國的農奴制度﹐印度的農奴制度和西藏的農奴制度不一樣。這裡面的不同﹐西藏人之所以充滿快樂﹐主要是由於宗教的因素。但是也有一些人﹐一些有錢有勢的人﹐欺負自己的農奴﹐這樣的現象是有﹐不是沒有﹐各個地方總能找得到。但是從總的說來﹐舊西藏的制度是比較好的﹐其中有一些仁慈﹑以善待人的觀念 ﹐與中國和印度及其他國家﹐特別是與歐洲中世紀的農奴制相比是沒有辦法比較的﹐好多了﹐這主要是有一些愛和慈善的因素在內。當然個別的危害人的現象不是沒有﹐是有的。(2)”達瓦才仁乾脆把西藏農奴制說成是中共宣傳(3)﹐如前所述﹐在他的語彙裡﹐中共宣傳就是造謠﹐他連達賴喇嘛都承認的事實也拒不承認﹐ 雖然達賴喇嘛向那個漢族女人承認舊西藏是農奴制時的漢語翻譯正是他本人﹐上面引用的達賴喇嘛的話就是由他從藏語翻譯成漢語的。
讀過果戈里﹑屠格涅夫和托爾斯泰的小說的人都知道﹐農奴制和漢地封建制的區別在於﹕農奴是農奴主的財產﹐沒有人身自由﹐而漢族農民和地主並沒有人身依附關係。達賴喇嘛諱言農奴制﹐卻也不得不承認西藏有農奴﹐“屬於地主”。戈茨坦毫不含糊地指出﹐舊西藏的農民是世襲的被束縛於領主的農奴(4)﹐農奴主有權對農奴行使司法權(5)。“除了大約三百個貴族家庭﹐所有西藏俗人男女都是農奴﹐他們通過莊園以及對應的遺傳關係歸屬於具體的領主,也就是說兒子生來就屬於他父親的領主﹐而女兒屬於她母親的領主。(6)” 戈倫夫也說﹕“絕大多數藏人都是農奴……農奴被拴在他們主人的手中。為了能在地裡勞動﹐他們必須納稅和服勞役。他們毫無權利﹐即使要走進寺廟要結婚﹐也要徵得主人的同意。如果分屬於不同領主的兩個農奴結了婚﹐所生的男孩要歸父親的領主﹔如果是女孩﹐要歸母親的領主。(注意﹐這裡的“歸”字﹐原文是 reverted, 在英文裡是表明財產歸屬的法律術語—-引者)農奴要想離開莊園﹐哪怕是一小會兒﹐也要得到領主的許可。(7)”連堅決支持西藏獨立的董尼德也不得不承認﹐ 舊西藏是“做得太過分的封建農奴制”(8)。而清朝欽差大臣張蔭棠則說﹕“藏中差徭之重﹐刑罰之苛﹐甲於五洲﹐應一律廢除﹐以蘇民困。”(出處見第六章)達賴喇嘛及其追隨者總不能說這些西方學者及清朝官員也是中共的代言人吧﹖無論西藏的農奴主多麼仁慈﹐無論西藏的農奴多麼熱愛農奴主﹑在農奴主的監護下多麼快樂﹐農奴制畢竟是農奴制。身為農奴就意味著世世代代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便他們生活富裕﹐即便他們不受虐待﹐他們仍然失去了最基本﹑最起碼的人權。在中共劃分的西藏階級中﹐竟有一個“富裕農奴”﹐他們租有較多的土地﹐能夠轉租給“貧苦農奴”﹐或者僱佣“貧苦農奴”﹐甚至擁有朗生(奴隸)﹐生活頗為富裕。按照中共的定義﹐他們的“剝削收入”超過其總收入的30%(9)﹐相當於內地的“富農”。但他們沒有人身自由﹐所以仍然是農奴。
_ 2、農奴沒有人身自由
這裡所說的“沒有人身自由”﹐具體意味著什麼﹖上引戈倫夫的話已經指出﹐農奴被拴在農奴主的手裡﹐沒有行動自由和婚姻自由﹐被迫納稅和服勞役。他們和漢地農民(自由農民)的區別在於﹐農民可以自由地租這個地主或那個地主的土地﹐他們和東家只有租佃關係﹐沒有人身依附關係。而農奴(哪怕是“富裕農奴”)卻無權選擇主人﹐也無權自由退租(除非逃亡)。農民交租的數量有一定之規﹐交完租就沒事了。而農奴主卻可以任意役使農奴全家﹐包括其子女。農奴的子女一出世就要向主人登記﹐到15歲就得為主人服勞役。農奴主甚至有權派他們長期遠離家庭支差﹐幾年不得回家。農民可以自由行動。農奴如想離開主人外出謀生 ﹑婚嫁﹑朝佛﹑流浪或投靠新主﹐必須向原主交納“米波”(人頭稅或人役稅)﹐每年交一次﹐數額由原主決定﹐其意義就是維係人身依附關係。有的原主還要求他們每年回去一次幹一定數量的活。有的農奴一戶中各輩人分屬幾家農奴主﹐各交“米波”﹐也不鮮見。很多農奴不堪忍受壓迫而逃亡 ﹐達賴喇嘛的噶廈政府就把他們抓起來﹐送還原主﹐他們往往要受到毒打。十三世達賴發過訓令﹐禁止地方官員和僧俗權貴收留逃亡農奴﹐佔為己有。清朝末年﹐噶廈政府針對逃亡農奴增多的現象﹐成立了專門機構“索囊列空”﹐登記和控制逃亡農奴﹐並強迫他們交人頭稅。農民結婚毋須地主批准﹐除非想娶地主小姐為妻。農奴結婚必須攜帶禮品向農奴主報告﹐請求批准﹐如果結婚雙方屬於同一個領主﹐一般都會批准(農奴主需要增加農奴)。如果屬於不同的領主﹐就有麻煩。很多農奴主不願自己的農奴出嫁或出贅。即便同意﹐也要辦理領屬關係的轉換手續。辦法之一是嫁出者或贅出者向領主交贖身費﹐數額由領主決定。辦法之二是交換農奴﹐通常在若干年後進行﹐恰好兩家領主之間有互相交叉佔有的農奴可以對等交換—-男換男﹐女換女。常常是幾起出嫁者或出贅者及其子女一起辦理﹐由雙方領主和地方頭人協議後﹐立下文書﹐更改農奴的歸屬。下面是西藏檔案裡保存的一件文書的漢譯文﹕
桑雄阿巴部落所存換人文書(10)
土鼠年(1948年)X月X日﹐一式兩份
達扎拉讓的屬民(阿巴部落的人)﹕女﹐珠吉﹐38歲。女﹐扎木﹐32歲﹔住在甲旺秋地方的甲爾測兒子﹐三歲﹔住在測部地方的甲則的兒子﹐三歲。女﹐勒爭。
住在星桑地方的白珠桑姆珠﹐21 歲﹔住在諾珠地方的兒子索則﹐八歲﹔兒子俄丹﹐五歲。女﹐央尖﹐30歲﹔其女測久﹐七歲﹔小女測白﹐五歲。男﹐樸布﹐24歲。加甲爾娜姆的妻子珠瑪﹐48 歲﹐他的五兒洞沙則﹐18歲。女﹐拙可﹐31歲。男﹐桑油。男﹐尼瑪扎西。男﹐旺秋多布欽﹐47歲。女﹐才丹珠瑪﹐46歲。女﹐阿澤﹐28歲。郭珠扑達。索馬爾妻白馬旺秋家四人﹐共男女25人﹐今後歸屬森巴部落。
森巴的屬民甲知覺扎﹐37歲……(詳名略—-引者)共男女25人﹐今後歸屬阿巴部落。
以雙方的百戶﹑根布(均為小頭頭官名—-引者)為代表﹐經過充分的協商﹐公平地進行了屬民的交換。從此各屬民及其全部遺產歸新的領主﹐原領主不得進行干預。已商妥的協定﹐雙方都不得違反。如果一方有違犯欺騙的行為﹐另一方將上告大法官﹐根據達賴喇嘛的命令﹐進行徹底的處治。
阿巴部落百戶落柱和代表次仁拉杰(指印)
森巴部落百戶甲爾那姆和代表百戶多根(指印)
農奴主不僅可以交換農奴﹐還可以贈送﹑抵押﹑轉讓甚至買賣農奴﹐這也是漢族地主–農民關係中沒有的。下面是一件西藏賣身文契的漢譯文﹕
政教二制之上司法官﹕敬啟
我等現將業已署名蓋章自願簽訂的契文要意照實呈報如下﹕
黑河地區格曲地方之屬民才仁(男)的人價白銀17 兩﹑青稞九克(克為西藏重量單位﹐約14公斤—-引者)﹐已由哲蚌寺吉索包熱強年夏倉全部交與原領主。現上報官家獲准﹐言明不論才仁未來有多少後人﹐ 保證今後概不直接間接地絲毫提出有關自身人主爭議的任何問題。此條不得有違。倘一旦發現有提出與該條文相違的任何請求﹐則應在法官面前交付罰金三兩﹐並保證此條文原封不動﹐照舊執行。
曲龍方面人主﹕索南拉珍(女)﹑哲蚌寺喇嘛洛桑赤程(印章)
保證人﹕哲蚌寺吉索(西)扎吉那康的歐珠多吉(印章)
下人屬民才仁亦保證人前人後永棄謊言惡行﹑逃避己責等一切行為﹐永遠規矩無二(手印)
保證人﹕黑河僧人康夏旦增(印章)﹑曲強(印章)
火雞年(11)
漢族地主對農民並無司法權﹐西藏農奴主對農奴卻有司法權﹐打罵是家常便飯。當然﹐農奴制下的農奴畢竟不同於奴隸制下的奴隸。農奴有自己的財產(生產工具﹑牲畜和生活資料)﹐奴隸則一無所有。一般而言﹐農奴主不能隨意殺死農奴﹐奴隸主則可以隨意處置奴隸的人身。所以﹐農奴制介乎奴隸制和漢地封建制之間 ﹐農奴主對農奴的人身只有不完全佔有。然而﹐不完全的佔有也是佔有﹐也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和對基本人權的侵犯。無論農奴主個人如何仁慈﹑善良﹐農奴制作為一種制度卻是嚴酷的。在舊西藏﹐農奴的人數佔了總人口的90%以上。此外﹐還有佔總人口5%的“朗生”(奴隸)﹐是奴隸制的殘餘。他們沒有自己的財產﹐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完全被領主佔有﹐處境更為悲慘。稍懂政治學的人都知道﹐一種社會制度是否人道﹑侵犯人權﹐並不在於當權者是否仁慈﹑善良﹐而在於制度本身是否保障人權﹑人道。舊西藏的農奴制和歐洲中世紀的農奴制一樣嚴重侵犯人權﹐這是西方學者也承認的。戈倫夫指出﹕“西藏社會和中世紀的歐洲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沒有證據證明西藏是一個烏托邦式的香格里拉”(12)。達賴喇嘛企圖用佛教的仁慈來掩蓋和否認農奴制嚴重侵犯人權的本質是徒勞的。他連正視歷史上的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農奴制的勇氣都沒有﹐很難想象他關於西藏要自由﹑要民主﹑要人權的侈談有多少誠意。
_ 3、虛幻的幸福
何況達賴喇嘛治下的舊西藏的農奴主真的那麼仁慈﹑善良嗎﹖達賴喇嘛自己也說過﹕“我們藏人現在之所以承受這麼多苦難﹐可能是我們在前世的無數輪迴中 ﹐作過一些什麼不好的事情﹐比如說貴族不善待人民﹐所以才有這個因果。(13)” 達賴喇嘛豈不自相矛盾﹖在舊西藏沿用了三百多年的《十三法典》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達賴喇嘛﹑活佛和貴族為上等﹐商人﹑職員和牧主為中等﹐農奴和奴隸為下等﹐鐵匠﹑屠夫和送屍者則是下等下級人。“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僕﹐治傷不再判罪。主毆僕致傷無賠償之說”。“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不受主人管束者拘捕”。“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人命價按屍量黃金”﹐“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一條”。“打家劫捨﹑綁架破壞﹑偷盜殺人﹑持械行兇﹑平民造反﹐當施肉刑﹕挖眼﹑刖足﹑割舌﹑砍手﹑ 推崖﹑溺水﹑處死等﹐量刑判處﹐以儆效尤﹐而杜後患”。
這種對酷刑的濫用連上層人物都不能幸免﹐十三世達賴喇嘛的藏軍總司令龍廈 1934 年在權鬥中失勢後﹐竟被剜去雙眼。這是達瓦才仁也無法否認的﹐雖然他不認為此舉野蠻(14)。戈倫夫說﹕“一位在西藏住了20年的英國人說﹐她看見了無數挖眼睛和使人致殘的事件。……西藏喜歡使用的另一種懲罰是拷打和斷肢。佛教禁止殺生﹐於是西藏的官員把犯人鞭打得快要死時放走﹐讓他死在別處。這樣他們就可以說這是神的旨意。其他殘酷的刑罰有割斷犯人的手腕﹔用熾熱的鐵鉤挖去他們的眼睛﹔捆住兩個大拇指將人吊起來﹐使犯人致殘﹔把他們縫在一個袋子裡﹐然後扔進河裡。(15)”1950年11月13日的美國雜誌《生活》(LIFE)刊登了一組照片﹐是美國外交官在拉薩實地拍攝的﹐其一是當眾鞭打犯人的裸臀﹐ 其二是帶枷示眾。戈茨坦的《西藏現代史》(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第109頁(英文版)也有一張1936年拍攝的照片﹐照的是拉薩街頭帶頸枷和腳鐐的犯人。達賴喇嘛自傳《流亡中的自在》說﹕“在西藏可沒有像腳鐐﹑閹割這樣的野蠻刑罰﹐這些刑罰最近已經遍及整個中國。(16)”不知他是否在裝傻。他的這本自傳出版於1990年﹐中共正在大肆迫害民運人士。不過至今未曾聽說﹐中共閹割過什麼人。達賴喇嘛的謠未免造得太離奇。
達賴喇嘛為農奴制辯護時還說過﹕
我確信西藏曾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國家之一。封建制度當然給壓迫提供了可乘之機﹐但藏人總體來說並不是受壓迫的人民。那裡很少有過去的封建制度裡興起的人對人的殘酷。因為在每一個階級和一切人世的變遷中﹐宗教都有控制性的影響﹐同時是永恆的慰籍和支持。別的宗教的人們常說﹐輪迴的信仰– –即業力法則—-意在使人們接受命運的不平等—-也許是過於心甘情願地接受它們。這只對了一半。一個貧窮的藏人會較少地嫉妒或憎恨他們富有的西藏地主。因為他明白﹐他們每人都在收穫前世所播下的種子。但另一方面﹐業力法則決不是不鼓勵一個人努力去改善他的現世生活。而且﹐我們的宗教當然也鼓勵改善他人生活的意圖。一切真正的佈施總是一舉兩得—-受施者得到了現世利益﹐而施者在今生或來世得益。在這層意義上藏人是不加懷疑地接受我們的社會制度的。儘管我們的制度是封建的﹐但它又與別的任何封建制度有所不同。因為站在頂層的是觀世音的轉世化身(指達賴喇嘛自己—-引者)。他是幾百年來﹐為所有人民所推崇的轉世者。人們感到﹐在一切國家的次要官員之上﹐尚有他們可以絕對信任的正義的源泉﹐可供最後申訴。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兼具傳統﹑教養和宗教美德的達賴喇嘛﹐會成為不公正的暴君。因此﹐我們都很幸福。慾望會帶來不滿﹐而幸福則源自和平的心靈。對許多藏人來說﹐物質生活是艱苦的﹐但他們也並非慾望的犧牲品。而且﹐ 在我們的千山之間﹐在我們的簡朴和貧窮之間﹐存在¨也許比世上大多數別的城市更寧靜的心靈(17)。
如果說所有的人都沉溺於宗教的心靈寧靜而不求物質的豐富﹑人身的自由和精神的解放就是極樂世界﹐那麼教皇治下的中世紀歐洲更是人間天堂了﹐為何歐洲人還要發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制的大革命和工業革命呢﹖
戈倫夫在評論達賴喇嘛的因果報應論時指出﹕“如果完全從世俗的觀點看﹐這一說法是想象出來的最狡猾﹑最有害的社會控制方式。對普通藏人來說﹐接受了這個教義就使他一生都不能改變自己的命運。按照業的說法﹐如果一個人生下來是奴隸﹐這不是奴隸主的錯﹐而是奴隸自己的錯﹐因為他們前世肯定犯了什麼錯誤。而奴隸主則是因為前世做了好事﹐因此這輩子要受到獎勵。對奴隸來說﹐如果他想砸碎身上的枷鎖﹐那他來世的命運註定要比今世更壞。這些想法肯定不會導致革命。如果說在西藏沒有什麼農民暴動﹐也就不奇怪了﹐因為人們普遍接受了關於業的思想。”“我認為﹐窮人未必會滿足於他們的狀況﹐而是由於無可奈何﹐只好聽天由命。關於業的理論就是宣傳要滿足於今世的現狀﹐才能在來世受益。業的理論不過是為了維護現狀的許多教理中的一條。(18)”無怪乎馬克思直接了當地把宗教說成是 “人民的鴉片”(19)。
1948年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General Assembly, New York, December 10, 1948)第一條莊嚴宣佈﹕“所有的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享有尊嚴和權利。”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八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禁止。”喇嘛教用因果報應麻醉藏族人民﹐使他們“自願地”放棄自己的基本人權﹐滿足於當農奴或奴隸﹐實際上是一種巧妙地剝奪人權的理論。整天高喊“西藏人民要人權”的達賴喇嘛至今仍在為這種剝奪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的理論辯護﹐豈非咄咄怪事(20)﹗
_ 4、黑暗﹑野蠻﹑殘酷﹑反動
關於西藏農奴制的黑暗﹑野蠻﹑殘酷﹑反動﹐中共曾經作過大量宣傳﹐並在那四個形容詞前面加上“最”字﹐令達賴喇嘛及其追隨者極為惱怒。“最”字意味著比較﹐ 和誰比較﹖中共從未說明。也許中共的意思是和人類有史以來所有的社會制度相比﹐西藏的農奴制是最黑暗﹑最野蠻﹑最殘酷﹑最反動的﹐這話未免太絕對。西藏的農奴制至少比吐蕃王朝的奴隸制好一點﹐那時藏王死了要用活人殉葬。但是西藏農奴制的黑暗﹑野蠻﹑殘酷﹑反動卻是事實。我在西藏時採訪過許多舊西藏的農奴﹐ 他們都說中共對農奴制的描述是真實的﹐並強調“毛主席的恩情是永遠不能忘記的”。《天葬》舉了一個例子﹐說明在舊西藏“當奴隸的一天能喝兩次酒﹐顯然與中共宣傳的舊西藏之黑暗也有差距。傳統西藏的階級關係不像中共宣稱的那樣殘酷與黑暗”(21)。階級關係是否殘酷與黑暗﹐主要不在於吃喝﹐而在於人際關係。我甚至可以舉出更多的例子﹐說明某些農奴主的仁慈。例如有個藏族研究者調查了山南地區乃東宗頗章莊園後寫道﹕
朗生(奴隸– –引者)在其主人家裡所受的奴役和主人對他們的待遇﹑態度等也因人而異。如特林的幾家大差巴(“富裕農奴”—-引者)戶家中的朗生﹐農忙時﹐男的可得各三升糧﹐女的可得二升糧。又如唐古乃家中的朗生﹐除放牛﹑放羊﹑做飯的三人外﹐其餘的都幹農活﹐主人一家均不參加農業勞動。又如無尼乃家中的朗生與該家中的人同吃同住﹐不分你我。又如唐炯布家中的朗生與主人家人的區別僅僅在於衣服﹐而吃喝都一樣。又如查過努家中的五名朗生都住在房屋底層﹐年齡大一點的朗生一天一升糌粑﹐年幼的糌粑遞減﹐只有在供佛和年節時﹐才給點青稞酒和酥油茶喝。有的差巴戶家中的朗生﹐吃主人的剩飯﹐穿主人穿舊了的破衣爛衫。難怪在民改劃分階級成份﹑解放朗生的過程中﹐出現了有兩戶大差巴戶被劃為地主﹐而有些朗生不愿與自己的主人分居的情況。
這裡的大差巴自己擁有奴隸(朗生)﹐為何仍然是農奴呢﹖這就是西藏的特殊情況。他們雖然富裕﹐卻沒有自己的土地﹐他們的土地是向農奴主租的。只因租來的土地多(舊西藏租地是世襲的 ﹐不能隨便增減﹐這和漢地封建制不一樣)﹐所以富得可以擁有奴隸。按照中共的政策﹐他們再富﹐只能劃為“富裕農奴”。但有兩戶待奴隸太苛刻﹐所以被劃為地主(領主)﹐以示懲罰。而待奴隸好的其奴隸竟然不願與之分家。不管擁有奴隸的差巴多麼富裕﹐他們的人身仍然依附於租地給他們的領主。上文還寫道﹕
差巴(藏語﹐意為支差的人﹐即農奴– –引者)每一家都多少不等地領種得有該莊園的一塊差地。按所得差崗地的多少和優劣﹐為莊園承擔繁重的烏拉差役。他們的主人雖然多次更換﹐但他們無權搬家遷走﹐沒有脫離該莊園的自由。……如果某差巴逃後被找回來﹐就要受到谿堆(領主任命的莊園經理—-引者)的處罰﹑鞭打﹐甚至被關押。
頗章莊園的屬民如果嫁給其他莊園的屬民時﹐其差巴戶需如舊向該莊園支差﹐堆窮(“貧苦農奴”– –引者)必須向該莊園交納人頭稅﹐而且他們所生子女﹐生男歸夫方領主﹐生女歸妻方領主。……在差巴戶中﹐若從其他莊園娶來女子﹐那麼男家必須送一個女的或男的到女家頂替女子﹐嫁出也如此。……也可以採取向對方交納人頭稅而不去人的辦法。但是採用後一種辦法時﹐必須是生兒隨父方主人﹐生女隨母方主人(22)。
由此可見﹐擁有奴隸的差巴仍然是農奴﹐因為他們沒有人身自由。至於他們的朗生﹐無論主人待其好坏﹐都是主人可以隨意處置的奴隸。
許多朗生的遭遇非常悲慘﹐下面的材料是1960年調查的﹕
原日喀則艾馬崗區的哈布谿卡﹐是西藏大貴族噶胥拔的一個莊園。哈不丘波即是噶胥拔派任哈布谿卡的農奴主代理人。1960年有二十六歲的哈巴倉姆局﹐ 被迫在哈不丘波家已當了十年女朗生。同年民主改革後﹐哈巴倉姆局翻了身﹐脫離了依附封建領主的苦海﹐成了真正的主人﹐並同翻身的貧農青年格三結了婚﹐安了家﹐過上了幸福的生活。
哈巴倉姆局一家﹐原來就是哈布谿卡的農奴﹐……哈巴倉姆局三歲時﹐一家就過行乞流浪的生活。十三歲時﹐母親在飢餓﹑寒冷和病痛中慘死﹐哈巴倉姆局成了一個孤苦伶仃﹑無依無靠的孤兒。當時谿卡裡的中等農奴吞久三巴把她賣給日喀則一個做酒的商人家庭去當佣人。每天割青草﹑找燒柴﹑打掃衛生﹑做酒……工作很多很累 ﹐稍不遂主人的心願﹐便要挨罵。但是能吃飽﹐沒有挨過打。
哈巴倉姆局十六歲的時候﹐ 因為一貫幹活勤快﹐又比較聰明﹐被農奴主代理人看上了﹐因此被迫到哈不丘波家當朗生﹐成為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隸。十年奴隸生活﹐ 第一年是放牧羊群﹐在人跡很少的刺柴草地上﹐她看不見一個人﹐只有羊群作伴﹐衣服又破又少﹐成天冷得打哆嗦﹐糌粑根本不夠吃﹐餓得心慌﹐就這樣一天一天地挨過去。
第二年在家裡做飯﹐給種田的佣人吃﹐並給主人洗衣服﹑帶孩子。佣人們因為吃不飽﹐還沒有完全認識到這是代理人的罪惡﹐很多人都責怪哈巴倉姆局把飯做少了﹐茶燒少了﹗事實上﹐佣人吃不飽﹐哈巴倉姆局也吃不飽﹐但她還要受到佣人們的誤會和責難。……
從第三年起﹐她的主要工作便是割草 ﹑炒青稞﹑挖地﹑積肥和送肥﹐農閑時在家給佣人煮飯。一年到頭﹐一天到夜沒有一點閒暇的時候﹐過年過節的時候﹐主人們吃喝玩樂﹐而哈巴倉姆局的活﹐反而更多。這期間﹐對主人的侍候要是稍有不週到﹐便要挨打受罵。有一年過藏歷年﹐哈巴倉姆局由於沒有把哈不丘波的妻子侍候好﹐就被抓住頭髮﹐打嘴巴﹐打脊背。哈巴倉姆局被打得鑽到桌子底下﹐又被腳踢。有一次﹐哈不丘波的二女兒﹐是一個在家的尼姑﹐她道聽途說誣賴哈巴倉姆局講﹕“這個尼姑經唸得不好”﹐因此打了哈巴倉姆局一頓﹐全身落滿了鞭痕。朗生挨打時﹐別的朗生是不敢求情的﹐自己更沒有力量反抗﹐要到主人打累了才會罷休。有時遇到有幹活的農奴來時﹐才會為她說幾句求情討饒的話。
哈巴倉姆局十九歲那年﹐被哈不丘波的兩個兒子在他家三樓的經堂裡強姦。一直到1960年民主改革之前﹐她都逃脫不了這兩個野獸的凌辱。另一方面又受這兩個野獸的妻子—-沙珍的醋意打罵。哈巴倉姆局說﹐要是沒有共產黨﹐沒有民主改革﹐她不知道還能活到幾時﹐會變成什麼樣子。
朗生的食物是很低下的。哈巴倉姆局說﹐一天三頓飯﹐三頓飯從來沒有一點酥油。早餐是豌豆糌粑稀飯﹐但糌粑很少﹐只是用手巴掌指縫中漏下去的少許豆面﹐喝一點有些酒味的水。
中午喝較稠的稀飯﹐茶杯大的小木碗﹐也只是二﹑三碗﹐根本吃不飽。哈巴倉姆局說﹐吃不飽﹐餓不死﹐就是一天的生活。別的朗生有爸爸媽媽﹐餓得支持不住﹐偷偷跑回家去﹐還能吃到一點東西﹐而哈巴倉姆局沒有一個親人﹐只有一年到頭挨餓。她說﹐晚上的一頓飯﹐雖然吃不飽﹐睡著了﹐也就不知道什麼了。總之哈巴倉姆局一天的食物﹐也就是一年的﹑十年來的朗生生活的縮影。她說白天勞動或放羊期間﹐由於吃不飽﹐由於天寒地冷﹐是朗生最痛苦的時刻。過年是能得到一點肉﹐也是死羊肉﹐發霉發臭的肉。就是這種肉﹐也不能自己動手﹐必須由主人用盤子均勻地分給朗生。
1959 年12月民改工作組進村以後﹐哈巴倉姆局說﹐她二十多年黑暗的生活﹐現在見到了太陽。哈不丘波家對她改變了態度﹐給吃好的﹐給睡好的﹐給好衣服穿﹐又給她一個戒指。但她明白﹐這是收買她的行動﹐特別是代理人家屬用一個銅戒指冒充金戒指拉攏她﹐使她更識破了農奴主階級的面目。她說﹕“共產黨對我的恩情是說不完的。想想過去﹐比比今天的日子﹐比看鏡子還清楚﹐三大領主和代理人是吃人的野獸。”
民主改革以後﹐哈巴倉姆局分到的勝利果實有﹕八克(畝)土地﹑一頭母牛﹑二分之一耕牛﹑五只羊﹑一間很好的房子﹑兩把鍬﹑兩把鋤﹑一個犁鏵﹑一把刀。另外得到二十克青稞的工資﹑一口箱子﹑一整套傢俱和一套從頭到腳包括有內衣的服裝﹐開始了做一個主人翁的幸福自由的生活(23)。
問題仍然不在於她吃的是什麼﹑喝的是什麼﹐即生活待遇 ﹐而是她的人身待遇﹐即人權狀況。為什么她的主人可以隨意買賣﹑打罵﹑虐待和強姦她﹖就因為達賴喇嘛所無限讚美的給藏人帶來“幸福”和“心靈和平”的農奴制剝奪了她的基本人權。類似的例子成千上萬﹐不勝枚舉﹐許多比這還要嚴重得多。這樣的社會制度都算不得黑暗﹑野蠻﹑殘酷﹑反動﹐還有什麼制度可以算﹖
《天葬》還用人類學的文化相對主義為西藏農奴制辯護﹐它說﹕“儘管達賴時代與現在存在社會制度上的差別﹐但是並非就如中共所宣傳的﹐那時是‘野蠻黑暗的農奴制 ’。不同民族有各自在文化上的區別(政治制度也屬於廣義的文化)﹐而文化無‘好’‘壞’﹐也就不能用‘進步’﹑‘落後’﹑‘野蠻’等概念進行衡量和比較。(24)”照此說來﹐人類社會就沒有普遍的﹑共同的﹑公認的精神價值與道德標準了。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也就毫無普遍意義。當西方譴責中共的“鎮反”﹑ “反右”﹑“文革”﹑“六四”侵犯人權或前南非白人政權的種族隔離政策野蠻時﹐中共與前南非政權也可以用“政治制度也屬於廣義的文化﹐而文化無好壞﹑進步 ﹑落後﹑野蠻之分”來為自己辯護。甚至希特勒也可用此理論來為德國國內的虐猶運動辯護﹐路易十六則可以此為法國革命前的封建制辯護﹐那麼世上還有公理嗎﹖ 再說一遍﹐我並不用貧富懸殊來衡量農奴制的好壞﹐而是用人權狀況來衡量。聯合國的《普遍人權宣言》發表於1948 年﹐而西藏的農奴制一直存在到1959年﹐用前者來衡量後者﹐其結論只能是“黑暗﹑野蠻﹑殘酷﹑反動”。
我理解王力雄的心理﹐他怕被人說成“為中共辯護”﹐甚至是“讚美中共”。毫無疑問﹐中共做過許多嚴重侵犯人權的事﹐與西方民主制度相比﹐中共的制度也堪稱黑暗﹑野蠻﹑殘酷﹑反動。但正如張蔭棠指出的那樣﹐西藏的“差徭之重﹐刑罰之苛﹐甲於五洲”– –包括清朝的封建制—-這位清朝大臣都認為西藏的社會制度是世界上最黑暗﹑最野蠻﹑最殘酷﹑最反動的了。本書第八章將證明﹐中共的人民公社制度雖已堪稱準農奴制﹐畢竟比西藏的農奴制文明一點﹐至少人民公社無權買賣社員。達賴喇嘛天天都在攻擊中共﹐但他也從來不敢說﹐在中共統治下﹐藏人就像牲畜一樣被買賣(中國至今有人拐賣婦女﹐那屬於犯罪﹐是政府打擊的對象)﹐而這是在他統治西藏時天天發生的事情﹐並受到他頒佈的法律的保護。黑暗﹑野蠻﹑殘酷﹑反動等形容詞都是相對的﹐那麼當黑暗﹑野蠻﹑殘酷﹑反動的中共廢除更黑暗﹑更野蠻﹑更殘酷﹑更反動的西藏農奴制時﹐我們作為歷史研究者﹐為什么不敢肯定這種行動呢 ﹖林肯解放了黑奴﹐但他並沒有給解放了的黑奴普選權﹐解放了的黑奴仍然是受白人歧視的二等公民﹐在美國南方仍然有種族隔離制度。所以在林肯廢奴一百年後﹐ 馬丁路德金還要領導黑人爭人權﹐最後被白人種族主義者暗殺。和今日美國保障所有種族的普選權與其他人權的民主制度相比﹐在林肯廢奴後的一百年間剝奪黑人普選權﹑在南方實行種族隔離的社會制度(那時也叫民主制度)也堪稱黑暗﹑反動﹐但沒有人因此否認林肯解放黑奴的正義性﹐同樣我們也不應否認中共解放西藏農奴與奴隸的正義性。
